昨问今答
不付孩子抚养费婚内照样可追索
周女士问: 我和丈夫李某生有一子,现年8岁。2006年8月,我和李某发生口角,李某即离家到父母家居住,且自此一直未承担儿子的任何抚养费用。我几次向他提出适当承担儿子的抚养费,他却以我们没有离婚,婚内不能追索抚养费为由推托。现在,眼看儿子即将入学,凭我一个人微薄的收入实在难以承受孩子的抚养费。请问,我可以向丈夫追索2006年8月至今,儿子相应的抚养费吗? 本报作答:李某的做法是错误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21条明文规定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;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。因此,婚内照样可以追索抚养费,但应以你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(沈妙军)
店堂声明摔伤自负与法冲突当属无效
王先生问: 上周日,我带小孩赴宴。走进一酒店大厅时,发现该酒店店堂有一块很大的告示牌,告示声明“小心地滑、摔伤自负”。有客人就半开玩笑地问我,如果真的有客人摔倒,酒店会因为作过公开声明而不负责任吗?由于没有学过法律,我也不知道怎么回答,特来咨询一下。 本报作答: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7条明确规定,消费者享有安全权。该法第24条第1款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”第24条第2款同时规定:“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”从来信情况看,上述酒店在未尽到法律正常义务(防止地滑)时,却想通过店堂声明逃脱责任,其声明显然应当认定无效。如果客人因滑倒而摔伤时,只要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 (钱军
戎建军) |